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