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秉仁建筑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建筑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西安市临潼区临潼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临潼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建筑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昌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庆禕。 一审第三人: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临潼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宾馆)因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师事务所(以下****事务所)、一审第三人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潼宾馆申请再审称,秉仁事务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设计方案,且交付的方案未经双方约定的规定最终采纳,依据约定我方不支付设计费。相应的规则是经过我****事务所协商确定的,秉仁事务所明知。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秉仁师事务所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却以我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我方***事务所支付设计费没有任何依据。我方已经依据规则将设计费支付给了方案获得采纳方陕西三宇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认定我方就同一事项向不同的两方分别支付设计***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潼宾馆主***事务所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设计方案,且交付的方案未被最终采纳,不应支付设计费。经查,秉仁事务所二审提交的由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长证经字第737号、738号、762号、763号四份公证书,可以证***事务所通过邮件方式多次向临潼宾馆提交设计方案,并且根据临潼宾馆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并提交了最终的设计成果。又因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2.3条明确约定为:“临潼宾馆在收到秉仁事务所技术成果的15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临潼宾馆认可秉仁事务所的工作成果。”而临潼宾馆并未提交其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出具书面异议的证据,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二审法院鉴***事务所在涉案设计项目中实际付出工作量的事实以及存在逾期交付设计的行为,对秉仁事务所主张的435000元设计费,酌情支持部分即217500元,亦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西安市临潼区临潼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临潼区临潼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王  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