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天地人环境科技(安徽)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7284号 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8层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第394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公司针对原告天地人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第200710063279.8号、名称为“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1、关于证据7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 天地人公司在2019年1月3日及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中认为证据7-1提交时超出了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及其于口头审理当庭补充的证据和理由不应被采纳;同时,天地人公司引用百度百科中手册的解释,认为证据7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技术手册的一般特征,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7-1和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7-2均出自《膜技术手册》,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列明的公知常识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公司举证”的规定,允许**公司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综上所述,证据7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关于证据1-2、4、7的真实性 证据1为外文期刊,证据2、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7为国内公开出版的技术手册,**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7的原件。天地人公司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确认证据1-2、4、7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外文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 证据1为外文证据。天地人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及2019年1月3日提交的意见**中对其中文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在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中认为**公司针对证据1及其附图未提供中文翻译,故证据1及其附图,至少是附图不具备作为证据的条件。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已经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对证据1的文字内容进行了翻译,天地人公司未对其译文准确性提出过异议,证据1的文字部分并非如天地人公司在2019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中所主张的未提供翻译的情形;至于证据1的附图,**公司已经对附图名称进行了翻译,证据1的附图仅第165页图5有英文单词,其中最上方有三处英文,从左至右分别feed、permete、brine,**公司虽未单独对这三个单词进行翻译,但根据证据1整体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三个单词对应的进口和/或出口的含义,具体内容将在以下评述创造性时进行阐述,故未对上述单词进行翻译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中文译文确认相关技术内容。综上所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公司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比较,证据1中DT模块的膜垫、具有内部O形环垫圈的导流盘、具有唇形密封件的端部法兰、**、膜垫是中心带有圆孔的八角形的;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膜片、导流盘、上端板耐压层和下端板耐压层、内**、膜片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由于**的两端具有螺母且螺母可以拧紧在**上,故**在外壳轴线上的两端必然具有螺纹。 如证据1图5中所示,DT模块在上端部法兰上具有三个开口,虽然**公司未对三个开口上方的外文内容进行翻译,但左侧开口上方有向下的箭头,右侧两个开口上方均有向上的箭头,根据箭头指向可以确认左侧为物料进口,右侧为过滤后分出的两股物料的出口;结合文字公开的内容可确认其为一个进液口和两个排出口,其中两个排出口包括一个透过液排出口和一个盐水排出口,图5中以海水脱盐应用为例,因此一个排出口为盐水排出口,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DT模块还可以应用于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因此在DT模块应用于垃圾填埋物渗滤液的处理中,该排出口必然为浓缩后的污染物的浓缩液排出口,故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进液口、透过液排出口和浓缩液排出口。 证据1公开了管口的内壁和液压盘的边缘处的垫圈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将进水引导到在膜元件堆叠的第一液压盘中的环形间隙;结合图5可见在管形容器的内壁与导流盘边缘处的垫圈之间形成间隙,供给液体从上端部法兰上的进液口进入DT模块,并沿着所述间隙向下流到模块底部,从模块底部的第一个导流盘开始向上流动依次经过各个堆叠件以进行过滤,最终过滤为透过液和浓缩液并分别从透过液排出口和浓缩液排出口排出;由过滤原理可知透过液排出口必然沿所述导流盘和内**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元件连通,否则透过液无法排出。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模块中,管形容器的内壁与导流盘边缘处的垫圈之间形成的间隙与模块底部连通且浓缩液排出口与模块连通。由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进液口(9)沿所述导流盘(3)和承压外壳(2)内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底部连通;所述透过液排出口(8)沿所述导流盘(3)和内**(1)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所述浓缩液排出口(7)与膜柱连通”。 证据1公开了膜垫由具有内部织物羊毛(用于排出渗透物)的膜生产,膜垫的外边缘用超声波焊接,众所周知,超声波焊接时利用高频振动波传递到两个需要焊接的物体表面,在加压的情况下,使两个物体表面相互摩擦而形成分子层之间的熔合,即,超声波焊接的过程利用摩擦生热进行热熔,因此,证据1的上述内容公开了膜片外边两层为滤膜,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 由证据1的图2中可以看到导流盘为圆盘形且具有中心圆孔,该中心圆孔沿着径向平均分布有6个缺口且导流盘具有多个沿径向延伸的长圆形导流孔和圆形凸起。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在于: ①透过液排出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透过液排出口设置在上端板上;而证据1设置在内**上端的位置。 ②上、下端板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上端板5由位于外层的上端板耐压层51和位于内层的上端板防腐层52组成,下端板6由位于外层的下端板耐压层61和位于内层的下端板防腐层62组成;而证据1中的并未设置上、下端板防腐层。 ③膜片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膜片为三层,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42,此外,膜片除正八边形外,还可以设置为圆形;而证据1未明确膜片为三层结构,且没有公开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且未公开膜片为圆形。 关于区***①,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同的位置设置透过液排出口以排出透过液。证据1与权利要求1透过液排出口均沿导流盘和内**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从顶端部位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不同的透过液排出口位置。 关于区***②,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防腐层以提高设备的耐腐蚀性能,同时节约制造成本。证据2中的止推板相当于端板,防腐板能够保护止推板,防止腐蚀,证据2的公开内容给出了在端板部位设置防腐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上下端的法兰均设置包含相应的耐压层和防腐层的结构以提高设备的防腐性能以节约制造成本。 关于区***③,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的设置,提高膜片的强度;以及选择不同形状的膜片进行过滤。过滤过程通常滤膜会承受一定的压力,在两层过滤膜片中间衬有支撑层,例如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以形成三层结构的膜片以提高膜片的强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圆形膜片也是常用的膜片形状。 天地人公司认为:(1)除上述区***外,证据1未公开以下特征:所述进液口9沿所述导流盘3和承压外壳2内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底部连通;所述透过液排出口8沿所述导流盘3和内**1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所述膜片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膜片为三层,外边两层为滤膜41,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所述导流盘3为带有中心圆孔的圆盘形,且具有若干沿径向的长圆形的导流孔31和圆形凸起32,中心圆孔平均分布有6个沿径向的缺口33。 (2)证据1中公开的八角形与正八边形并不相同,无法得出其八个边长和八个角的角度值是相等的,证据1中也没有公开膜垫是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八角形于圆形差异巨大,明显不是相同或等同的;证据1中膜垫只有两层,本专利中膜片为三层,外边两层为滤膜,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膜片整体刚性更强,强度更大,可靠性好且方便装卸;证据1中的液压盘并不是圆形的,其全文也没有提及液压盘表面存在凸起,附图2也无法看清楚明显的凸起结构。肋条形成的环形间隙形状并不清楚,不能认为其与本发明长圆形的导流孔结构是相同或等同的;参见附件3,超声波焊接不同于热熔。 (3)垃圾渗滤液从未有处理成饮用水的案例,证据1只能处理杂质浓度含量为海水级别的污水,并且其根本未将膜柱真正用于处理垃圾渗滤液。 (4)证据2中虽提及了防腐板3,但防腐板3的形状、功能和作用并不清楚,不能认为其与本发明的防腐层构成相同、等同或相似;参见附件1、2,百度百科板框式压滤机是一种间歇式固液分离设备,其主要用于过滤污泥,故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均有很大差别。 (5)**公司用证据3评价膜片是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超出了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期限,不能被采纳。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参见以上对证据1公开内容和区***的评述,并且,八角形狭义上是正八边形的另一种称谓,且由证据1公开的图2、3可见证据1公开的膜垫是正八边形的;要实现本领域传统的导流盘的作用,图2中沿径向分布的圆点必然是圆形凸起,否则不能起到支撑、扰动等作用,无法实现其相应的功能;另外,附件3并不能证明超声波焊接过程没有热熔过程的存在;此外,由天地人公司提供的附件1、2百度百科截图,板框式压滤机广泛应用于化工、染料、石油、陶瓷、制药、制糖、淀粉,在污泥脱水项目上应用很多,其并非如天地人公司阐述的主要用于过滤污泥,而证据2的设备属于过滤设备,其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其设备适用于制药、制糖、味精、化工、食品加工、炼油、冶金等行业,上述行业均有耐酸、耐碱或防腐蚀的需求,故证据2公开的防腐板能够给出设置防腐层的技术启示。故天地人公司的意见(1)-(2)、(4)不成立。 (2)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采用证据3评价膜片的形状等,故对天地人公司的意见(5)不再予以评述。 (3)证据1已经明确公开了其设备能够用于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本专利也仅记载了设备结构,并未给出其过滤效果优于其他现有技术能够达到饮用水标准的定性和定量数据,故天地人公司的意见(3)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证据4上盖的外周边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上端板法兰,活动杆901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外**。证据4中的活动杆、锁帽、上盖周围相配合的嵌锁结构给出了通过设置**锁紧提高连接强度,改善应力分布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上、下端板的耐压层外设置上、下端法兰,并将**设置为上下贯通整个装置外缘的采用两端螺母锁紧的锁紧结构,以提高连接强度,改善应力分布。 而将法兰设置为圆形或正方形,并设置相应的通孔和各法兰与承压外壳的内径配合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天地人公司认为:本专利与证据4需要的承压程度不同,证据4承压程度小,本专利用于垃圾渗滤液的过滤,需要过滤的垃圾渗滤液量比较脏,杂质浓度比较大,上端板与下端板承受压力大,所以需要设置同时贯穿上端板与下端板的外**。证据4中要实现嵌锁结构需要强度大的金属结构,而金属结构的防腐性能较差。此外,证据4并非对称设置。因此,证据4不能与证据1和2相结合。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4与证据1、2同属于过滤装置,虽然过滤对象略有差异,但这些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认知的,本领域能够根据过滤对象的不同确定大致的过滤压力,并相应地设置辅助嵌锁承压结构;而对称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天地人公司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5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防腐层由防腐材料制成,或由工程塑料材料制成;耐压层由高强度金属材料制成,或由碳素结构钢制成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材料的防腐、耐压性质和应用场景进行的常规选择。 天地人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常规选择。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上述设置确为常规选择。其次,证据7第183页公开了采用氟化高聚物和纯聚丙烯可提高化学耐腐蚀等,可采用复合设计,在不锈钢壳体的里面涂覆上PEA或PVDF;第295页也公开了对于溶液(水)过滤部件,必须选用耐腐蚀材料,应根据承受压力和接触的介质选用;高压设备和管阀件等通常采用不同牌号的不锈钢,玻璃钢等耐压耐腐蚀的非金属材料等也常被选用,如组件的壳体;低压部件多半采用钢衬胶,也有采用玻璃钢和聚乙烯等,大管径的低压管道常采用钢衬胶管,小管径的多半采用ABS、U-PVC和PVDF。故天地人公司的意见不能成立。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天地人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第一,外文证据1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图5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被诉决定在未采用证据3评价膜片形状的情况下,以证据1公开的膜垫是正八边形为由,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或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被证据1公开,超出了**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违反请求原则,构成构成程序违法。第三,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存在遗漏,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区***:①在所述上端板(5)上分别设有进液口(9)、透过液排出口(8)和浓缩液排出口(7);②所述进液口(9)沿所述导流盘(3)和承压外壳(2)内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底部连通;所述透过液排出口(8)沿所述导流盘(3)和内**(1)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所述浓缩液排出口(7)与膜柱连通;③所述上端板(5)由位于外层的上端板耐压层(51)和位于内层的上端板防腐层(52)组成,下端板(6)由位于外层的下端板耐压层(61)和位于内层的下端板防腐层(62)组成;④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或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⑤膜片为三层,外边两层为滤膜(41),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42);⑥所述导流盘(3)为带有中心圆孔的圆盘形,且具有若干沿径向的长圆形的导流孔(31)和圆形凸起(32),中心圆孔平均分布有6个沿径向的缺口(33)。第四,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没有记载透过液排出口(8)的具体位置;证据1附图中没有透过液通道和浓缩液通道的文字解释,本专利与证据1内部的液体流动方向不同,两者不具有可比性;证据1虽提到膜垫是八角形,但八角形不等同于正八边形,证据1也未公开膜垫是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权利要求1膜片和证据1膜垫的过滤原理不同、焊接方式不同,超声波焊接与热熔焊接差异巨大,证据1没有公开膜片结构和焊接方式;证据1的文字部分没有提及液压盘表面存在凸起,图2也无法看清楚明显的凸起结构,被诉决定仅凭猜测即认为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是错误的。第五,证据2与本专利发明点相背离,二者的应用环境和处理对象不同,且证据2中的防腐板(3)不直接接触滤液,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2获得相应技术启示,无法想到将其与证据1结合以获得被诉决定中的区***(2)。第六,权利要求2限定的外**与证据4公开的活动杆在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以及所实现的功能和作用方面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4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样,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3的认定亦存在错误。第七,权利要求4-5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第200710063279.8号、名称为“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日,专利权人为天地人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包括圆管型的承压外壳(2)、位于承压外壳(2)轴线上的两端带有螺纹的内**(1)、贯穿在内**(1)上的若干膜片(4)、用以支撑膜片(4)的导流盘(3)、安装在内**(1)两端的上端板(5)和下端板(6);在所述上端板(5)上分别设有进液口(9)、透过液排出口(8)和浓缩液排出口(7),所述进液口(9)沿所述导流盘(3)和承压外壳(2)内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底部连通;所述透过液排出口(8)沿所述导流盘(3)和内**(1)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所述浓缩液排出口(7)与膜柱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板(5)由位于外层的上端板耐压层(51)和位于内层的上端板防腐层(52)组成,下端板(6)由位于外层的下端板耐压层(61)和位于内层的下端板防腐层(62)组成;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或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膜片为三层,外边两层为滤膜(41),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42);所述导流盘(3)为带有中心圆孔的圆盘形,且具有若干沿径向的长圆形的导流孔(31)和圆形凸起(32),中心圆孔平均分布有6个沿径向的缺口(33)。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上端板耐压层(51)的外侧还设有上端板法兰(53),在所述下端板耐压层(61)的外侧还设有下端板法兰(63),在上端板法兰(53)与下端板法兰(63)上具有若干上下位置相对应的通孔,在每两个相对应的***装有一个两端带有螺纹的外**(12),外**(12)通过两端的螺母与上端板法兰(53)及下端板法兰(63)相联接。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板法兰(53)与下端板法兰(63)为中心具有圆孔的正方形,所述通孔为四个,分别位于正方形的四角处,所述上端板法兰(53)与下端板法兰(63)的凸缘外径与承压外壳(2)的内径相配合。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板防腐层(52)和下端板防腐层(62)为防腐材料制成,上端板耐压层(51)和下端板耐压层(61)为高强度金属材料制成。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板防腐层(52)和下端板防腐层(62)为工程塑料材料制成,上端板耐压层(51)和下端板耐压层(61)为碳素结构钢制成。” 针对本专利权,**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外文文献“Thomas A. Peters, Desalination and Industri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with The ROCHEM Disc Tube Module DT, Elsevier Science Publishers B.V.,Amsterdam,Desalintion,83(1991)159-172”,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该文献(参见译文第1-10页)具体公开了ROCHEM的碟管式膜技术的脱盐及工业废水处理应用,公司的DT模块,用于海水淡化、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的处理;DT模块包括以下部件:膜垫,由具有内部织物羊毛(用于排出渗透物)的膜生产,膜垫是八角形的,在中心有一圆形的开口,用来操作处理过程中排出渗透物(图1),膜垫的外边缘用超声波焊接;带内部O型密封圈的液压载盘,液压盘中间是运行过程中原水流经的肋条形成的环形间隙,膜衬垫与液压盘之间的O型密封圈的垫圈槽,以及带有渗透液排水间隙的**开口;液压盘和膜垫在拉力杆上交替堆叠形成膜堆(图3),这样在液压盘和安装它们之间的隔膜垫之间的原水侧形成流进水流动通道,膜堆栈的两端和唇缘密封法兰;通过拧紧**上的螺母来压缩堆叠,并通过法兰连接,渗透物在操作过程中通过连接法兰排出;模块组装时,将预先组装的膜元件堆叠插入压力容器(图4),该压力容器不仅保持膜元件的堆叠,而且还充当液压部件,因为在管口的内壁和液压盘的边缘处的垫圈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将进水引导到在膜元件堆叠的第一液压盘中的环形间隙;再通过液压盘的外边缘或环隙的偏转重新混合进料之前,限制浓度极化,保持渗透流量处于高水平,将进料侧高压区域与渗透侧低压密封,并与O型圈密封,通过唇口将进料侧高压区域环境压力密封,避免高压区密封问题;由于膜垫和液压盘之间存在开放的环形间隙或流动路径,即使胶体或固体含量高的流体也可以毫无问题的加工;从附图1-5中可见,DT模块具有管状容器及相应的承压外壳,在上部连接法兰处具有进水入口以及透过液和盐水出口,导流盘为圆盘状,带有中心圆孔,中心圆孔平均分布有6个沿径向的缺口,多个膜垫贯穿在**上,导流盘支撑膜垫;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89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的最后一段、说明书第3页第2段以及图1-7)具体公开了一种齿形条槽式不锈钢薄壳结构压滤板框,包括滤框进液管、止推板、防腐板、压滤板、压滤框、出液孔、活动档板、机架横梁等部件,压滤板与压滤框按一框一板的顺序装在压滤机的机架横梁上; 证据3:公开日为2006年12月7日,公开号为DE102005026190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38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24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证据4(参见其说明书第2-5页、图1-5)具体公开了一种化学药液过滤机易拆卸组合的滤材装置,过滤机筒体的上方设有上盖,上盖周围设有嵌槽,在过滤机筒体的旁侧设有活动杆和锁帽组成的嵌锁结构,嵌槽与嵌锁结构相嵌扣,由图1、3、5可见活动杆901顶端带有螺纹,锁帽与活动杆螺接; 证据5:公开日为1996年8月7日,公开号为CN11285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4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74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天地人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并在意见***正文中附以下截图: 附件1:百度百科输入“动态过滤机”显示的原件构成和设备种类网页打印件,共1幅截图。 **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7-1:**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膜技术手册》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编委和编写人员页、内容提要页、目录页、第180、183-184、247、293页,复印件,共21页。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天地人公司代理人因故未出席口头审理,其表示将针对2018年12月5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意见**;**公司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公司当庭补充提交证据7所涉书籍的第188、295页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7-2(以下将证据7-1与7-2合称证据7),并当庭出示了证据7的书籍原件。 2.**公司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与常规技术的结合,或证据1、2与常规技术的结合,或证据1、2、3、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3、5、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7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采用证据4结合惯用技术手段评价,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常规选择。 2019年1月3日天地人公司提交了意见***,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意见***正文中附以下截图: 附件2:百度百科输入“板框式过滤机”或“动态过滤机”显示的部分内容网页打印件,共3幅截图。 天地人公司又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认为本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意见***正文中附以下截图: 附件3:“海绵用超声波、热熔焊接哪个工艺好?”、“超声波焊接安烽” 网页打印件,共2幅截图。 2019年3月19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天地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口审记录表、**公司在口审提交的证据7《膜技术手册》第188和295页、关于青岛***项目DTRO应用说明等证据。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交了被诉决定中的证据1、2、4、7-1、7-2和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等。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天地人公司的证人**出庭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并提交了“关于本案专利技术的说明”。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鉴于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证据1的图5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第三人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证据1及其中文译文可知,第三人对证据1的文字内容及图5的名称进行了翻译,其虽未对图5上方的三处英文单词“feed”、“permete”、“brine”进行翻译,但该三个单词在已翻译的文字内容部分均有涉及:“feed”见证据1第165页第2段第2行、第5段第2行,在译文中翻译为“进料”;“permete”见证据1第162页第1行,在译文中翻译为“渗透、渗透物、渗透液”;“brine”见证据1第167页第21行,在译文中翻译为“盐水”。且上述三处英文单词都有箭头标识,结合证据1文字内容及箭头方向,可以毫无疑义地确认左侧向下箭头标识的“feed”为表示物料进口的进液口,右侧箭头向上的“permete”、“brine”为两股物料出口,“permete”表示渗透液排出口,“brine”表示盐水排出口。因此,虽然第三人未翻译图5的上述单词,但并不能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中文译文及图片所示内容准确判断相关技术内容,并将图5作为证据使用。 三、关于是否违反请求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原告认为,被诉决定在未采用证据3评价膜片形状的情况下,以证据1公开的膜垫是正八边形为由,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或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被证据1公开,超出了第三人的无效宣告理由,违反请求原则,构成构成程序违法。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诉决定仅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这一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未认定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这一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相反,还认定该特征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其次,第三人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第7页明确提出“证据1公开了膜片垫为八边形且中心处具有圆孔(参见证据1的第161页倒数第1-2行以及图1和图3)”,显然属于第三人在具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之一,即是其在主张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和/或惯常技术不具有创造性时明确提出的,被诉决定根据该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已被证据1公开,并未超出第三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没有违反请求原则。 四、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第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区***是否正确。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区***:①在所述上端板(5)上分别设有进液口(9)、透过液排出口(8)和浓缩液排出口(7);②所述进液口(9)沿所述导流盘(3)和承压外壳(2)内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底部连通;所述透过液排出口(8)沿所述导流盘(3)和内**(1)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柱连通;所述浓缩液排出口(7)与膜柱连通;③所述上端板(5)由位于外层的上端板耐压层(51)和位于内层的上端板防腐层(52)组成,下端板(6)由位于外层的下端板耐压层(61)和位于内层的下端板防腐层(62)组成;④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或中心带有圆孔的圆形;⑤膜片为三层,外边两层为滤膜(41),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42);⑥所述导流盘(3)为带有中心圆孔的圆盘形,且具有若干沿径向的长圆形的导流孔(31)和圆形凸起(32),中心圆孔平均分布有6个沿径向的缺口(33)。 针对上述区***①、②,如上文所述,证据1的文字内容和图5公开了所述DT模块的上端部有三个开口,分别是进液口、透过液排出口、盐水排出口。虽然图5所示上端部右侧的排出口“brine”为盐水排出口,但结合证据1公开的将DT模块应用于垃圾渗滤液的处理的具体示例可知,在该应用中,图5所示排出口必然为浓缩后的污染物的浓缩液排出口。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进液口、透过液排出口和浓缩液排出口。另外,证据1公开了管口的内壁和液压盘的边缘处的垫圈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间隙将进水引导到在膜元件堆叠的第一液压盘中的环形间隙,结合图5可知,证据1的工作原理为待过滤的液体从进液口流入后沿着上述管口内壁和导流盘的边缘处的垫圈之间的间隙向下流到DT模块底部,从底部的第一个导流盘向上流动依次经过各堆叠件过滤后分别形成透过液和浓缩液并分别从透过液排出口和浓缩液排出口排出。根据过滤原理并结合证据1图5所示出口箭头位置可知,透过液排出口必然沿所述导流盘和内**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元件连通,浓缩液排出口与模块连通,其内部液体的流动方向和本专利并无不同。因此,除透过液排出口的位置外,原告主张的区***①、②已被证据1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的区***。 针对上述区***③,与被诉决定认定的第二个区***并无不同,本院不再赘述。 针对上述区***④,证据1公开了膜垫是八角形,在中心有一个圆形开口,而八角形狭义上是正八边形的别称,且证据1的图3也可以看出膜垫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故证据1公开了“所述膜片(4)为中心带有圆孔的正八边形”。 针对上述区***⑤,证据1公开了膜垫由具有内部织物羊毛(用于排出渗透物)的膜生产,膜垫的外边缘用超声波焊接,原告虽称超声波焊接与热熔焊接的方式不同、适用场合不同,但超声波焊接的过程亦利用了摩擦生热进行热熔,且权利要求1仅表述为“周围边缘热熔为一体”,并未限定焊接方式和适用场合。因此,证据1公开了区***⑤中的“外边两层为滤膜,周围边缘相互热熔为一体”。 针对上述区***⑥,证据1的图2可以清楚的看到导流盘为中心带有圆孔的圆盘形,该中心圆孔沿径向平均分布有6个缺口,在中心圆孔周围还有一圈沿径向延伸的长圆形导流孔和分布在导流盘上的圆形凸起。同时,由于要起到支撑膜垫以便流体流动的作用,导流盘上设置圆形凸起也是必然选择。因此,证据1公开了区***⑥。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及该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正确,即:(1)透过液排出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透过液排出口设置在上端板上;而证据1设置在内**上端的位置。(2)上、下端板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上端板5由位于外层的上端板耐压层51和位于内层的上端板防腐层52组成,下端板6由位于外层的下端板耐压层61和位于内层的下端板防腐层62组成;而证据1中的并未设置上、下端板防腐层。(3)膜片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膜片为三层,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42,此外,膜片除正八边形外,还可以设置为圆形;而证据1未明确膜片为三层结构,且没有公开中间衬有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且未公开膜片为圆形。 第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就区***(1)而言,如上文所述,证据1和权利要求1中的透过液排出口均沿所述导流盘和内**外表面之间的通道与膜元件连通,虽然二者设置的具体位置不同,一个设置在内**上端的位置,一个设置在上端板上,但这种不同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实质性劳动,仅根据实际需要就可以进行的合理选择。就区***(3)而言,证据1已经公开了膜垫由包含内部织物羊毛的膜制成,而将该内部织物羊毛替换成其他具有支撑、排出作用的内部填充物,如塑料材质的网状支撑层,从而提高膜片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虽然证据1仅公开了膜片为正八边形,但圆形也是常见的膜片形状,将膜片形状替换为圆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显而易见性。 就区***(2)来说,如被诉决定所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防腐层以提高设备的耐腐蚀性,同时节约制造成本。证据2公开了一种齿形条槽式不锈钢薄壳结构压滤板框,具有耐腐蚀性、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证据2公开的压滤装置与本专利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膜柱同属于固液分离领域,证据2中设置了止推板、防腐板,止推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端板。原告主张证据2中的防腐板不直接接触滤液,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2获得相应技术启示,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列举的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形,包括所述区***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具体到本案中,防腐板在证据2中可以起到提高设备耐腐蚀性的作用,该作用与权利要求1在上下端板内设置防腐层的作用一致,故证据2给出了将区***(2)应用到证据1以提高设备的耐腐蚀性并节约制造成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1上下端的法兰设置包含相应耐压层和防腐层的结构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 此外,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关于青岛***项目DTRO应用说明用以证明本专利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但该证据仅是项目方所做单方**,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仅凭一份说明就认定本专利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的外**与证据4公开的活动杆在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以及所实现的功能和作用方面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4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认为,证据4公开的滤材装置由过滤机筒体的上方设置的上盖及上盖周围的嵌槽、过滤机筒体旁侧的活动杆和锁帽组成的嵌锁结构组成,上述嵌槽与嵌锁结构相嵌扣,活动杆顶端带有螺纹,锁帽与活动杆螺接。被诉决定并未认为权利要求2的外**与证据4的活动杆在具体结构、连接关系等方面完全相同,而是认为证据4的活动杆、锁帽、上盖周围相配合的嵌锁结构给出了通过设置**锁紧提高连接强度,改善应力分布的技术启示,这种结构与权利要求2的外**、螺母、上下端板法兰相配合的锁紧结构的工作原理上并无不同,至于杆的连接对象是法兰还是上盖,杆安装在通孔还是嵌槽,均不影响证据4的锁紧结构所能给出的技术启示。同时,法兰设置为圆形或正方形,并设置相应的通孔和各法兰与承压外壳的内径配合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3的相关认定正确。 3、关于权利要求4、5 被诉决定已经给出了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防腐层由防腐材料制成或由工程塑料材料制成,耐压层由高强度金属材料制成或由碳素结构钢制成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材料的防腐、耐压性质和应用场景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有证据7《膜技术手册》在案佐证,原告虽仍坚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防腐层和耐压层的材料系常规选择,却无充足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天地人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