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820号
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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