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820号 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恒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