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4执1797号 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4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的车辆管理费1846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96.80元、保全费1443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67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的车辆管理费184680元、案件受理费1996.80元、保全费1443元。但未依法缴纳申请执行费267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银行存款2670元。 织金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524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