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217号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查封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位于毕节市城关黔金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黔国用(2006)字第6××2号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二年;解除对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19700.9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通过向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查封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位于毕节市城关黔金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黔国用(2006)字第6××2号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二年;后依法解除对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19700.93元。至此,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5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