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175号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970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保全,已足额冻结。至此,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书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