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8406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3月1日生,住威贵州省**县。
被告一:***,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生,住水城县。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0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卯旭东,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生,住威宁县。
被告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9960X4,联系电话:0851-86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五:***,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住**县。
被告六:**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660850289。联系电话:1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七: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东客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845,联系电话:0857-8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4栋一单元9至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12765C,联系电话:0851-8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卯旭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