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940号
原告: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花苑6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毕节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毕节东客站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