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570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中路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6217748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裁定冻结***、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