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恒通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通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恒通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通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恒通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保定通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保定通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保定市莲池区。***只是双方发生资金往来的经办人,资金完全由上诉人使用。***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在原审中被告*****住所地***开源路金桥街11号,属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和还款计划均是***书写,但其是否为还款义务的当事人,不属于本程序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