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崇诉广西威壮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1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容县。
被告: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绿城画倦”A座22层A23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员工,住。
原告**崇诉被告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且双方重新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6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封学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