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

*才进、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29执保14号
申请人*才进,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田林县。
被申请人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凌云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凌云县。
申请人**才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在田林县恒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19750,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在田林县恒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1975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