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0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丽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丽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1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丽光广告有限公司1418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负担。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18)豫11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在漯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持有信息。
5、**被执行人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开立公积金账户。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丽光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