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87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振新东路55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台顾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66号港汇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顾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顾家置业有限公司934579.0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顾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57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