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8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振新东路55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2层269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34579.06元(包括存款、车辆、不动产、在建工程、债权等)。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579.0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保全标的不含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器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