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12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向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两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3,74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747.36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