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向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747.36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申请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747.3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