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972号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向荣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4868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邮电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421MA2B87UG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财产保全费2531.66元,由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