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200号
原告:昆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1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浮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钓鱼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