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4873号
原告: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人民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05984804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葫芦岛华扬电力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人民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OUBOBX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生,身份证号×××0249,现在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身份证号×××6022,现在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华扬电力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华扬电力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华扬电力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华扬电力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