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奥普达炉业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91号 申请人:江苏奥普达炉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大尖村商田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699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人民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0598480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奥普达炉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普达炉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扬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江苏奥普达炉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