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03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被申请人: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苑大厦301室
被申请人:***,男,194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4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丹
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