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489号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八村东北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虞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苑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城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詹慧
书记员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