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7民初257号
原告:隋成军,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阳市同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成军、***与被告烟台广泰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同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成军、***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成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隋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隋成军、***承担。
审判长王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