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7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峰、张名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办事处观澜国际北门25号楼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UWLCX1。
法定代表人:余海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1幢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R37LQ9B。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海口义盛洪发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兰区海甸一东路滨江海岸互联网数字影视文漫众创空间C2楼101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23QE2H。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尧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凤城街道窑上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MP7NM44。
法定代表人:王新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尧尚农副产品经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窑上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0699845383。
法定代表人:王栋田,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埠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3373153XN。
法定代表人:杨旭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旭波,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和平村8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义盛洪发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尧尚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尧尚农副产品经销中心、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旭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义盛洪发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尧尚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尧尚农副产品经销中心、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旭波的银行账户2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远升(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义盛洪发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尧尚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尧尚农副产品经销中心、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旭波的银行账户2300000元予以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