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开发区埠南村南。
本院在执行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当庭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当庭表示暂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增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