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2877号之一
申请人: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发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CRYEK69。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越、刘璐,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埠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3373153XN。
法定代表人:杨旭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环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