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市。
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海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广,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丙臣、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恢45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徐丙臣、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辛洪波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