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104行初34号
原告***石房房产测绘所,住所地***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31436K。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露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0MB1605036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壮志,男,该局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房房产测绘所诉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石房房产测绘所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房房产测绘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房房产测绘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员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