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445号
原告:浙江***开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开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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