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井生物研究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4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杭州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