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4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杭州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