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路代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5903817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