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财保511号
申请人:江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东东,男,1989年10月11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申请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长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