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3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西四层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8日出生,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鑫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北京***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81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城鑫泰公司上诉称,***能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宏城鑫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能公司对宏城鑫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能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本案中,协议中的约定管辖不明确,故该管辖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宏城鑫泰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宏城鑫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