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3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西四层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8日出生,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鑫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北京***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81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城鑫泰公司上诉称,***能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宏城鑫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能公司对宏城鑫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能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本案中,协议中的约定管辖不明确,故该管辖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宏城鑫泰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宏城鑫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