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二区88号101,组织机构代码:586703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963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青兰一路8号1号厂房502,组织机构代码0877236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西四层405、407室,组织机构代码71774687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85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35229.39元(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7民初8859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