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1659号
原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21元,减半收取22911元,由原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吕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