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885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因此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