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鸿合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885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因此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