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东莱西闸模板出租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057号
申请人:***市***莱西闸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市杨舍镇福前村福东2组。
经营者:张林德,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妙桥。
法定代表人:韦祖根。
申请人***市***莱西闸模板出租站与被申请人***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莱西闸模板出租站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莱西闸模板出租站以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莱西闸模板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妙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邵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