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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果泉电子商务经营部与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183号 原告:南岸区果泉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29号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9J3H73。 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5640。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岸区果泉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岸区果泉电子商务经营部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