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709号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候滨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191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环城南路“商会大厦”60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543733。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双)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