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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92号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247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金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6546686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7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一、偿还下欠的工程款493683元,二、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3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补偿律师费30000元,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麻土国用(2010)第4××3号,使用权面积:11202平方米)及该宗土地上的五幢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麻城市房权证**字第1××0号、麻城市房权证**字第1××1号、麻城市房权证**字第1××8号、麻城市房权证**字第1××9号、麻城市房权证**字第1××5号),但暂不能处置。经本院调查:一、被执行人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已被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麻城市立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7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