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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巨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20000元,同年8月6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2018)鄂0281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工程总价款6700000元(已含税),已支付5180000元。剩余1520000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公司向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开具57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0%),并向该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在收到发票及工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工程价款520000元;申请执行人***公司交付的工程资料经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可验收通过后,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则通知申请执行人***公司再向其开具剩余1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0%),被执行人巨邦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三个月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工程价款500000元,四个月内付清余款500000元。但申请执行人***公司没有依照(2018)鄂0281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故暂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