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2818号
原告: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9号之五综合楼5楼之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92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巨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嗣后,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