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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鄂0281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92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据被告**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4070919元,因中途退场造成的损失850848元;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4070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30日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大冶市还地桥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还地桥政府修建还地桥镇铝型材废水处理厂,**公司中标,2017年2月10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还地桥镇铝型材废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对承包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料、包检验、包措施费、包安全文明施工等总包干方式;合同总价款暂定7500000元(已含税),合同双方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合同工期共425天,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乙方须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应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资料,若甲方未在30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异议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顺延的60日内,完成对乙方的竣工付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60日内,则就延付款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60日的,延付款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给乙方。合同双方对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1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向**公司承接的还地桥镇铝型材废水处理厂工程转包给***施工;若工程总额在9000000元以下,则承包费用为650000元,若工程总额在9000000元以上(含900000元),10000000元以下,则承包费用为700000元,若工程款在10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0元),则承包费为750000元;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乙方需支付甲方30万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收到业主方全部工程款的95%后,3日内乙方付清余款;甲方必须在收到业主方的工程进度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给乙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向***公司支付了承包费300000元,***则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2017年11月21日,**公司(甲方)与***公司又签订了《还地桥污水处理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还地桥镇铝型材废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提升泵房地基岩层处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包干价为350000元等。***作为乙方的授权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合同签订后,***继续对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30日,**公司(发包方)、***公司(承包方)、***施工队(工程施工队)、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见证方)共同签订了《还地桥铝型材废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承包方施工队退场协议书》一份,约定:***公司与**公司解除合同,中途退场,现场材料及物资由***施工队与新进施工队交接,新进施工队按照市场价格接收现场材料及物资于当天支付现金;政府承诺2018年1月7日前垫付700000元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此部分资金纳入总工程款;发包方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承包方于2018年1月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结算资料,发包方于2018年2月15日前审核完成,并付至结算价的60%;结算工程款余款,发包方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至80%(含前期已支付的工程款),发包方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至95%,余下5%按原合同质保金支付;由***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如无法开票由***承担责任;承包方及***施工队须履行质量保证及工程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由他方造成的工程质量破坏除外);本协议签订后,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原则下,***施工队不得阻挠后续施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以上协议由还地桥镇人民政府担保等。该协议签订后,***作为实际施工人因工程价款没有结算及得到支付,遂将**公司及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公司为被告。另查明,**公司先后共计向***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518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总价款6700000元(已含税),已支付5180000元,剩余1520000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开具57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0%),并向该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及工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20000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的工程资料经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可验收通过后,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则通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向其开具剩余1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0%),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00000元,四个月内付清余款500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自行结算,与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无关;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3088元,原告***负担13088元,被告广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