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乾生诉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洪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2868元),由**承担25元,退回**2843元。
审判长裴重芳
代理审判员曹渊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