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1民初40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陵大道195-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616139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鄂05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鄂西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鄂05民终352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