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和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民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1,女,200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2,女,200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3,男,201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江某1、江某2、江某3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系三人之母),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波,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富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4号竹溪嘉园6栋G层。
法定代表人:张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平市和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浔州路桂平供电公司西山变电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梁中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爱日,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富恒劳务有限公司、桂平市和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历南
审 判 员 吴福汉
审 判 员 梁小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闭静梅
书 记 员 方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