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786号
申请保全人:***,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保全人:于淑丽,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王志娟,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长春冠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普阳街98号汽贸大厦019房间,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徐玉娟,女,住长春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女,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珠宝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保全人:**,男,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保全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朱岚祎,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4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成;
被保全人: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朝阳经济开发区二期丙十六路777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玉娟、***、***、***、于淑丽、***、王志娟、长春冠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000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