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887号 原告:**,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200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1747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