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887号
原告:**,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女,200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1747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